近日,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92 号)。
监管函显示,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以均价 15.76 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 268,000 股;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以 15.63 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427,400 股后,又以 15.68 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 10,000 股,而后又以 15.69 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 24,500 股。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深交所指出,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4 条、第 3.1.9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33 条的规定。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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