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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率先出台中介渠道长期人身险规定

字号+ 作者:宫钰 来源: 2018-06-11 18:13 我要评论( )

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业务前,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销售竞赛等业务激励活动也应当签订相关书面合作协议,不得以海报或邮件等方式替代。 保险公司不得向中介机构发放书面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奖励,不得向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发放奖励。 对于中介机构销售的

  在“保险姓保”、监管从严的大背景下,整治及预防中介市场乱象也被提上了监管议程。中国证券网独家获悉,随着保障型保险业务的日渐崛起,上海率先出台针对长期人身保险专业中介业务的监管指引,以期进一步规范中介市场,最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上海保监局近日在行业内部下发了《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渠道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管理指引》下称《指引》,规范上海地区保险机构长期人身保险(即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专业中介业务的经营行为,明确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在从业人员、销售行为、产品说明会等方面的管理责任。

  这是首个针对长期人身险专业中介业务的地方监管指引。从记者拿到的《指引》来看,要求中介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招募管理,设定从业人员招募标准,核查人员身份信息真实性,鼓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统一组织内部考试。

  对中介机构管理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指引》也进行了详实阐述。中介机构在管理从业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发布有关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二)向被招募人员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三)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入职条件;(四)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五)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销售业绩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同时,中介机构应当落实对下属分支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不得采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模式发展分支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在保险公司或客户授权范围内开展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 60 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长期人身保险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并及时将视听资料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不得擅自保存视听资料。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伪造、篡改客户信息或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不得代客户签名,不得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得代签《投保提示书》、《年长客户购买保险特别提示》、《测评表》和《财务问卷》等投保材料,也不得鼓动或建议客户家属代签名或代抄录。

  中介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提供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资料进行审查并记录存档,不得使用非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印制长期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资料或使用违规宣传资料。

  《指引》还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中介渠道上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与具备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长期人身保险业务,切实做到中介资质合法、合作关系清晰、权责划分明确、管理措施到位。

  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业务前,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销售竞赛等业务激励活动也应当签订相关书面合作协议,不得以海报或邮件等方式替代。 保险公司不得向中介机构发放书面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奖励,不得向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发放奖励。

  对于中介机构销售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自身业务档案中载明中介机构名称、以及销售全流程人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推介人员信息、实际销售人员信息等。保险公司应当督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真实准确收集、记录和提供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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