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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访|证券维权律师厉健:新证券法时代投资者索赔应注意这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21-03-17 14:24 我要评论( )

伴随着新证券法施行,证券投资者维权诉讼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鲜花远多于荆棘。在退市常态化下,投资者应根据自身交易情况,谨慎评估是否有必要起诉,选择合适时机起诉。 知名证

  “伴随着新证券法施行,证券投资者维权诉讼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鲜花’远多于‘荆棘’。在退市常态化下,投资者应根据自身交易情况,谨慎评估是否有必要起诉,选择合适时机起诉。”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厉健在“3·15”来临之际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专访时表达了上述看法。

  作为长期坚守证券维权一线的资深律师,厉健畅谈自己对证券维权、投资者保护工作领域的独到见解,针对投资者关心的焦点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厉健,系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2003年至今,厉健曾代理投资者起诉祥源文化杭萧钢构大智慧等8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在业界取得较大反响。

  2020年,多家上市公司证券维权诉讼案件有了进一步进展,如康得新、獐子岛中兵红箭案等。过往一年,证券维权领域布满“鲜花与荆棘”。

  厉健表示,随着新证券法施行,证券投资者维权诉讼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鲜花”远多于“荆棘”:

  在过去一年里,全国首次出现索赔总金额超过十亿元的大案(华泽钴镍证券虚假陈述案);杭州中院启动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并作出一审判决(“五洋债”案);多家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承销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在内)被多家法院判决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虚增货币资金超过800亿元的康美药业被投资者正式告上法庭;在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方面,国内首次有投资者胜诉获赔。这些重大进展,极大地鼓舞了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

  近年来,投资者索赔规模急速扩张,索赔人数动辄上千,索赔总金额动辄上亿元。但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总体赔付率降低趋势明显,索赔周期通常需要两三年。

  此外,部分案件由于被告经营陷入困境、退市甚至破产,投资者打赢官司却拿不到赔偿款。

  例如,海润光伏案目前有数百位胜诉投资者在申报破产债权,数百起大连控股虚假陈述案因被告退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终结执行程序,ST抚钢案一审判决赔付比例为17%,个别案件曾出现投资者索赔“全军覆没”的情况。

  3月1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首提将严厉打击不正当维权,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厉健分析不正当维权产生的主要原因,通俗说就是投资者“病急乱投医”、有人“兴风作浪”。

  他认为,投资者遭受损失产生维权需求原本很正常,但是,首先要搞清楚责任主体有哪些,责任范围是什么,以及有哪些合法途径可以维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投资者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合法途径还没搞清楚的情况下,随意采取一些过激行为。例如,在自媒体上发布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控告书,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股价干扰退市进程,私下串联大量人员到政府部门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可能面临治安拘留、罚款,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诉讼,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证监会表示,将积极支持康得新投资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如何比较这些渠道的适用性?

  厉健表示,虚假陈述索赔涉及成千上万投资者,案件专业性很强,索赔周期通常需要两三年,投资者分布在全国各地,建议投资者事先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索赔诉讼事宜。

  相比单独诉讼、共同诉讼,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的程序相对简便、快捷。

  目前,已有杭州、上海、南京、广州等地法院在试点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但至今还没有生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其实际成效、各方认可度是否优于示范诉讼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如果法院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根据“默认参加、明示退出”的诉讼基本规则,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将代表全体适格投资者提起诉讼,适格投资者有望“坐等”获赔。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中,投资者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

  相比其他诉讼渠道,特别代表人诉讼毫无疑问是投资者最省力、最期盼的,但由于惩戒威力实在太大,足以摧毁一家上市公司。因此,各方博弈非常激烈,程序启动特别慎重,只限于违法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典型案例。

  在“老八股”ST中安索赔案中,招商证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有投资者感到困惑,在当前证券民事赔偿中,注册会计师、证券公司的民事责任、连带及补充责任如何界定?

  厉健分析称,在2020年,包括证券承销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在内的多家证券中介机构被多家法院判决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警钟频频敲响,在资本市场引发广泛关注,证券中介行业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危机感,今后在勤勉尽责方面必将有重大提升。

  “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取决于过错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违法收益等。”厉健认为。

  他进一步表示,从证券维权律师角度来看,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过程中,中介机构经常扮演着“帮凶”或者“守门人打瞌睡”的角色。因此,根据中介机构过错程度,判决其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比较合理。如果中介机构只是承担补充责任,相当于投资者要多迈一道“门槛”,维权难度明显加大。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有多家法院判决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是“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要任务。伴随退市常态化,将有大量的公司面临大浪淘沙,这也会给投资者维权及保护工作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上市公司退市后,经营陷入困境,缺乏赔付能力,有的甚至濒临破产,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打赢官司也拿不到赔偿款的情况。小部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自身仍具有良好的赔付能力,对投资者索赔基本没有影响。

  投资者起诉退市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索赔,除了常规的一审、二审、执行,还有可能面临再审、破产等程序。

  因此,厉健建议,投资者应根据自身交易情况,谨慎评估是否有必要起诉,选择合适时机起诉,如果起诉尽量多列被告,尽量减少执行风险。

  目前,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实施,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则的落地,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和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健全。对标国外成熟市场,我国投资者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厉健表示:“近十几年来,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业绩斐然,但对标国外成熟市场,在司法层面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他举例称,民事诉讼索赔周期可以再缩短一些,总体赔付比例可以再提高一些;在行政执法方面,从立案到处罚的进度可以再加快一些;在刑事判决方面,对被告人量刑可以再重一些,尽量减少缓刑适用。

  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在证券民事领域采取补偿性赔偿原则。厉健解释说,就是投资者最终获赔金额一般不会超过实际亏损金额,这一原则符合我国当前资本市场发展阶段和实际需求。

  参与虚假陈述等索赔,通常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经济成本。这是众多走上索赔道路的投资者比较担心的一大问题。

  厉健表示,在证券民事赔偿领域,虚假陈述索赔机制是最成熟的。最高法院早在2003年就出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证监会每年对数十家涉嫌信披违规的上市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为投资者索赔提供了关键证据,大部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审判、调解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此外,有一批专业律师积极开展普法宣传、长期代理这类案件。因此,他强调,投资者索赔打官司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如果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索赔其实很便捷,成本相对比较低。

  厉健进一步介绍索赔流程,在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立案或处罚后,受损投资者打印好对账单,先邮寄给律师登记、审核。根据审核回复情况,如果投资者决定委托起诉,律师提供进一步委托、诉讼文件。

  投资者本人通常不需要亲自前往法院,委托、诉讼手续可以邮寄完成。律师会通报案件重大进展,结案后邮寄裁判文书。

  索赔费用方面,投资者前期需要支付的主要是诉讼费,一般按索赔金额2%预交给法院,胜诉后可以按裁判结果退回。律师费,通常在投资者获得赔款后按约定比例支付。部分案件需付小额差旅费。

  在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证监会深入贯彻“零容忍”监管方针,最高法院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等重要文件的大背景下,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索赔,索赔规模也会增大,被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将为信披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因此,特别提醒投资者,应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可事先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各自情况,收集关键证据,选择合适时机,通过诉讼或调解、和解等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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