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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乳源县一项目被指拖欠两千多万工程款长达20多年

字号+ 作者:华东焦点新闻网 来源:未知 2023-05-10 21:09 我要评论( )

本人在韶关市中院起诉乳源县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审理过程持续时间从2006年至2016年长达十年之久。一审起诉的请求是,要求市中院依法审理查明县政府拖欠工程款的事实,依法

  “本人在韶关市中院起诉乳源县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审理过程持续时间从2006年至2016年长达十年之久。一审起诉的请求是,要求市中院依法审理查明县政府拖欠工程款的事实,依法公正判决县政府支付拖欠的2000多万元的工程款。”近日,广东省珠海西区工区总承包人林某惠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此案事实明确,却被市中院在重审中错误认定为合同纠纷案而草率结案。此拖欠工程款案件因为错误认定案件的原因,将县政府不经过总承包人林某惠的同意而擅自发放的工程款,错误认定为已支付给珠海西区工区的工程款,并且还错误认定林某惠倒欠县政府900多万元,严重损害了珠海西区工区总承包人林景惠及广大民工们的合法权益。 
         
 
       在2020年11月份,珠海西区工区总承包人林景某惠就本案向韶关市中院依法提起信访复查的请求。该案信访立案后,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复查结果及意见仍一无所获。复查经办的工作人员告知,此案于2023年2月已上报给省高院立案庭审查,但到省高院查询了几次,明确回复没有收到任何材料,让我们回去中院核实清楚。恳请省高院立案庭领导及审查本案的经办法官,尽快依法认真核查审阅本案的案件材料,依法立案审查,并依法开庭审理,及时纠正本案的错误,依法维护珠海西区工区的合法权益。
       珠海西区工区总承包人林某惠重申的信访复查诉求,一是依法要求省高院立案审理本案,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判决错误的市中院重审一号民事判决书;二是依法要求与县政府在省高院当庭进行收、支工程款的对账,依法准确认定属于支付给珠海西区工区的工程款。没有经过总承包人林某惠签名同意,县政府支付给任何单位、个人的工程款,依法不能强行错误认定为系支付给珠海西区工区的工程款;三是依法要求改判县政府支付拖欠珠海西区工区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国道323线乳源县城段公路改建工程甲方(县政府)历年来的收支情况的说明。1、甲方县政府的出资部分为580万元,用于拆迁征地及青苗补偿之用;2、收入部分。收乙方(广西方)投资款1030万元(包括150万元合同保证金在内),收到历年来收费站共分得款项2915359.33元,收到撤销收费站的补偿款5781万元,收到省公路管理局再次分批下拨的补偿款分别是2006年100万元、2007年50万元、2008年50万元、2009年1000万元。以上几笔收到款项合计为83025359.33元,即县政府在本项目合计收到的所有款项是83025359.33元;3、支出部分。支付在建时的工程进度款5988010元,2005年付珠海西区工区350万元、深发公司173万元、付宋某池借乳源开发区60万元,2006年付代发工程款100万元,2007年付50万元,2008年付459300元,2009年付7333034元。以上6笔支出款项合计21110344元,即县政府历年来所有的支出数为21110344元。
       因此,甲方县政府的收支对比为:总收入83025359.33元-总支出21110344元-广西方的合同保证金150万元=60415015.33元。实际上,县政府在本项目所占有的资金量60415015.33元,仍在县财政帐户上。
       第二部分,收费站历年来收取车辆过路费及合作三方的分配实数作详细说明。1、收取车辆过路费分别为:自1994年9月至1996年12月31日共收取1717709元、1997年收取1255749元、1998年收取4898426元、1999年收取9900268元、2000年收取9600907元、2001年收取14695899元、2002年收取22949452元、2003年(截至10月10日)收取6555723元。以上全部收费款项合计为71574133元,即收费站历年来的总收费款项为71574133元;2、合作三方共分得款项分别为:甲方县政府共分得款项2915359.33元,乙方广西方共分得款项为11477831.06元,丙方珠海西区工区包括各级法院强制执行收费站收费款在内共分得22373813.88元。以上三方共分得款项合计为36767004.27元,即投资三方在收费款中共分出款项合计为36767004.27元。总收费款项与总付出款项正负对比,收入71574133元-付出36767004.27元=34807128.73元,即:收费站的收费款项仍有未分配的余款为34807128.73元。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收费期间,市中院自2000年至2003年10月10日止共查封收费站收费款项:其中2000年9600907元,2001年14695899元,2002年22949452元,2003年6555723元。累计查封收费款项为53801981元。此款在市中院帐户上,除各级法院强制执行支付给有法律文书的施工队合计款项为13780807元,市中院查封收费站的款项收支对比:总查封53801981元-13780807元=40021174元,再减去2005年解封由县政府代珠海西区工区支付工程款350万元=36521174元,即仍有查封款项36521174元在市中院帐户上。
       实际上,本工程项目盈利款项合计为:县政府占有资金量60415015.33元,加上市中院查封款项36521174元,这两笔款项合计为96936189.33元。即本项目仍有96936189.33元分别库存在县政府财政帐户和市中院帐户上。
       第三部分,乙方(广西方)的出资款项及收入款项。1、总投资额880万元;2、收到收费站共分得款项11477831.06元;3、收到撤站后仍有5年8个月未能收费的补偿款287万元。两项收入款项合计为14347831.06元,减去投资款880万元,即总收入5547831.06元。实际上,乙方(广西方)在本项目产生的利润为5547831.06元。
       第四部分,丙方(珠海西区工区)的投资款及收入情况。1、投资金额由以下4笔款项构成:完成323线主体工程造价为54658489元,市政工程2664700元,代垫建设收费站款项50万元,项目管理费1421631元。以上4笔款项合计为59244820元,即珠海西区工区总投资金额为59244820元;2、收入部分。在建时进度款5988010元,收费站共分得款项(包括各级法院执行在内)22373813.88元,2005年县政府代发的款项350万元,2007年8万元。以上4笔款项合计31941823.88元。收支对比:总投资额59244820元-已收款31941823.88元=27302996.12元。即本项目仍欠珠海西区工区工程投资本金为27302996.12元;3、撤站后仍有5年8个月未能收费,参照广西方21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补偿依据,按实际投资款54658489元×5.76%的利息×5年8个月=补偿17840531元。即本项目共欠珠海西区工区工程本金及补偿款两项合计45143527.12元。
       综上所述,珠海西区工区承包项目实际权益人林某惠及其下属全体施工队民工们的诉求,就是要讨回原本属于我们的血汗钱。根据“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市中院有着不可推卸的审判责任。这就是本案信访复查中重中之重的重点焦点之一;之二,原审几份判决,除省高院(2007)粤高法立民字第336号和市中院(2007)韶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有比较公平公正的判决以外,其它几份判决书在审判过程中,涉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你诉我理,你不诉我不理”的诉讼原则。把拖欠工程款定性为合同纠纷来处理,没有一份判决书对本案的案情有完整的判决。特别是市中院(2012)韶法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错误判决,严重影响到整个案情的审判。
       其一,把无关此案的10人群体拉进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其二,案件从头到尾只字未提原告的诉求,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其三,省高院(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裁定书中,对此案案情的认定非常明确,并且提出了两个焦点问题,一是第5页的第7行至第15行里指出,在无证据证明下吴某文无法向林某惠主张权利,且部分付款行为发生在林某恵提起本案诉讼后的情况下,如此发放工程款是否欠妥?二是第6页的第4行认为,县政府未经林某惠或曾达成认可同意的付款,是否可在其对珠海西区工区的欠款中抵扣?基于这两个焦点问题,省高院对本案作出发回市中院重审的决定。
       其四,本案合议庭为被告提供的造假证据作长篇大论证,错误地作出了被告方在未经总承包方的认定签字的情况下,为被告方所发的造假工程款为合理合法的判定。更为严重的是,判决中还将原告方珠海西区工区的补偿款1300多万元与代发工程款相抵扣。抵扣后,还在第46页第6行判定,原告方珠海西区工区总承包人林某惠还倒欠被告方县政府900多万元,而对珠海西区工区的工程本金只字不提,导致珠海西区工区的工程本金没了,补偿款也没了。最后,把拖欠工程款案改成了合同纠纷案件来处理,并潦草结案。请问:珠海西区工区的工程本金及补偿款几千万元去了哪里?
       其五,本案市中院在重1号第11页第12行中认定,县政府按三方联营的出资比例10%对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另在第45页中第17行:综上,县政府已支付工程款为21627852.58元,远超其本应承担的工程款清偿义务4383119.20元,故县政府已经足额履行了向珠海西区工区清偿工程款的义务,现林某惠再要求县政府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这实在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其六,由于市中院对本案作出了严重错误的认定和判决,导致省高院(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不过,省高院在呈述认定本案错误的认定中指出了明确的意见,一是在本裁定46页倒数第一行: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审判决定性为合同纠纷亦属不当,本院予于纠正;二第49页第一行至二行:林某惠若认为其个人在本案中涉案工程中权益被侵害,应根据相应的法律关系,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第45页的倒数第二行:而现林某惠并没有举证列明总发包人尚欠的工程价款数额究竟是多少。省高院提出的这些观点,指明方向为期已晚了啊。
       因此,恳请省高院依法对本案立案复查、核实、开庭审理,复查工作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恳求法官们认真解读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90号、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2)韶中法民一重字第1号、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30号等几份判决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属实?运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适当 ?对珠海西区工区总承包人林某惠的诉求是否得到解决?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时间之长,涉及金额之大,涉及人员之广,足以引起各方面之重视。对本案复查必须回归到原点,依照原始总合同及承包合同的规定办案,推翻上述错误判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在这次信访复查的过程中,我们又被耽误了两年多的时间。当年参与国通323线乳源县城段公路改建工程出钱又出力的40、50、60年代的民工们被寃枉了十几二十年了,我们这些弱势人群都已是白发苍苍的老人了,被害得一无所有,血本无归,欠债累累。本案不单纯是林某惠个人的案件,还涉及到其下属十几个施工队的几百名民工们的家庭生计。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来源:工程建设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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