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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养殖场被拆损失惨重,几经诉讼仍未公正解决

字号+ 作者:华东焦点新闻网 来源:未知 2024-03-21 21:53 我要评论( )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3月20日,河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3月20日,河北省滦平县红旗镇北白旗村的王某友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我家持有的县、镇、村三级政府证明,原始评估报告,法院操控的评估报告在判决中都成了废纸。法院没有本着以事实证据和法释(2016)20号第12条规定进行判决。恳请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帮助早日得到依法公正的解决。
       我自1985年从部队退役回乡,一直在北京经商,并且有了自己的公司。2004年我捐助为村修了1.3公里村级水泥路,2011年我家为村修建在1989年被洪水冲毁的跨河大桥,共实花65.7万元,也就结识了政府官员。
       2012年,滦平县政府给红旗镇政府下达指令性任务,建一个现代化华都肉鸡养殖场。镇政府到北京将我请回,同年我家投资10999608元,用水泥浇灌的建筑7000平方米砼体型现代化本地第一的大型养殖厂房,并开始养殖。一茬养殖11万只鸡,用时是31天出栏交鸡,有着高效保温30度上下的养殖场,县政府验收合格后,给补助240万元政府补息贷款。
 

       

 
       2013年3月份被张承高速公路改线征用,4月1日做出原始评估报告,标的是23747729.60元(评估单价是2400每平方米)包含一切。同年5月1日换了县领导(被抓法办)武断的给定性成抢建,17日就给强拆了。从此我家走入了漫长打官司之路。由于时任市领导苏某国(被抓法办)和时任县领导蔡某浩(被抓法办)、乔某(被抓法办)、于某(已调离滦平县)干预司法审理,到2016年2月份经法院四轮审理判决滦平县政府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限60日补救措施,没有对经济补偿进行判决。
 

      

 
       我拿到合法判决,县里还是拒绝给予赔偿补救。无奈到上级有关部门求救多次,政府受不了压力,找我家做工作叫二次起诉。我家不肯,说一个老百姓打不过你们县政府,县政府承诺给出示“张承高速公路征用拆迁补偿标准”相关证明我家再到法院起诉。也就有了县政府操办的2016年9月26日县政府、镇政府、村委会三级政府证明四项补偿事实,外加加盖县拆迁办公室公章的2013年4月6日统计表,该表显示我家纯养殖建筑面积是6286.68平方米(同原始评估养殖米数一致),评估单价2400元,评估金额15088032元的复制件一并送到我家,我家开始起诉的。
       我家起诉后由承德市中院审理。原、被告交换完证据后,2016年12月15日开庭时,因时任县领导于某向法庭当时提交了两份新造假的证据,一个是个人笔记本并加盖县公证处公章,一个是改掉我家建筑米数,改掉杨某春和杨某平家的建筑米数和单价提交法庭。庭后法院强行压制进行重新评估,由副县长(他把我请回人)提共了原始评估报告并加盖拆迁办公室公章交到法院,我家坚决不同意评估的。最后还是法院操控了评估,法院委托了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是部级资质、甲级、综合涉诉讼类的专业评估单位,在2017年7月25日做出“国宏信(冀•承德)(价)字2017 第039号报告书,评估标的是25974068元(不含66万元鸡补)的评估事实。
       在得知评估数据后,法院和县里又在承德地方搞了一个不合法的评估报告是承云峰所评报字(2017)第043号,标的是1837114元,比政府扶持的240万元少562886元,不说我投资近1100万元了。(2016)冀08行初155号就以造假的评估1837114元判决的,我家上诉被撤销。重审(2018)冀08行初87号判决时我家提交有利的证据判定认可,但在判决中以另案(2017)冀行赔终14号生效判决平方米标的1778元款而判的,判得房价是12446000元,对其它的没做判决。
       我上诉到省高院。(2020)冀行赔终6号给改判房价是被告县政府造假的证据920元单价款,判决18页第4行至7行判决“本院不予认可”也就是被告造的假证被法院判废了,但在判决我家养殖厂房时又使用了“本院不予认可”的假证判定了房价是7000平方米X920元=644万元房款,比我家被一审二审判决真实性、合法性的2013年3月23日红旗镇政府确定造价10999608元的联合报告款少4559608元的巨额差价款,严重背离了事实。我家的(2020)冀行赔终6号判决和另案(2017)冀行赔终14号判决是同一个人判的,两份判决是双重标准,我家的房价是920元,另案评估房价是1853元判决合法。我家的原始评估报告和另案(2017)冀行赔终14号判决里的评估报告是一个单位做出的评估报告,双标同案不同判的违法性。
 

      

 
       我家的(2020)冀行赔终6号判决审理中,省高院派人到承德市中院开了二次庭,时间是2020年6月11日和12日。11日传唤了时任红旗镇副镇长于某峰,法官问:“你看一下张承高速公路滦平段临建摸底情况统计表(2011年6月后建)对其真实是否认可?”于某峰回答:“认可,我参与了其中工作。”记录在笔录5页后行。12日庭审,政府拆迁办公室副主任郭某发和两个官员对真实性还是认可是真实的。省高院开完庭,对参加庭审人于某峰、郭某发等四个官员认可由县政府提供给我家的2013年4月6日“张承高速公路滦平段临建摸底情况统计表(2011年6月后建)”的事实证据也没采用,严重背离了审理的事实真相。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期盼上级领导能够明察秋毫,拨乱反正,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百姓合法权益。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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