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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这张“欠条”背后到底有没有“名堂”?

字号+ 作者:华东焦点新闻网 来源:未知 2021-07-06 18:08 我要评论( )

因欠条与银行转账流水不一致,二审期间债权人又出具了一张50万元的现金取款凭证,虽然没有得到法院认可,但欠条却被认定有效。而债务人死不认账,并拒绝调解。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因“欠条”与银行转账流水不一致,二审期间“债权人”又出具了一张50万元的现金取款凭证,虽然没有得到法院认可,但欠条却被认定有效。而“债务人”死不认账,并拒绝调解。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竟然牵出双方的拉锯诉讼。这张引发争议的“欠条”背后到底有没有名堂?缘何引发一方当事人强烈不满?
 


池相林提交法院的欠条

事情有点离奇
2019年5月,放贷人池相林持一张借款人康伟给他写于2018年10月11日的欠条,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要求康伟偿还借款128万元及利息102400元。
康伟辩称:这张欠条属于无效欠条。他与与放贷人池相林很早就认识,因生意上经常向池相林借款,并按月息2分或者更高的利息连本带息偿还,银行流水可以印证他对池相林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该欠条载明的内容根本不属实,是他被对方胁迫且对方早已拟好的版本照抄的一张“欠条”。
康伟第一时间进行了反诉。他指出,自己不仅不欠钱,如果按照法律支持的利率计算,还向池相林多还利息968179元(包含逾期罚金等),这笔钱放贷人应当返还。
池相林则辩称:康伟反诉的高息不属实,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由于时间过长,加上他出借款项时是让其他人直接转款给康伟,自己也记不清具体资金往来。因康伟逃避债务,自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在金水公安局门口双方继续核算,确定康伟尚欠128万元,当场将原来所有欠条及手续销毁,康伟出具了一份128万元欠条。
一审法院查明:池相林提交的转款凭证可证明其向康伟支付借款195万元;主张其向康伟支付现金4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康伟提供的转款凭证证明其偿还池相林借款本息1762740元;康伟主张其向李*林、王*波等人转款109.01万元系偿还池相林借款本息,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转款凭证,可以认定康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但无法得出康伟尚欠池相林借款128万元的事实。池相林提交128万元的欠条,但该128万元本金数额明显高于双方银行账户显示的借款与还款情况,故池相林要求被告康伟偿还128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根据双方银行信息重新核对账目后另行主张债权;康伟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向池相林多还利息968179元,不予支持。
2019年9月19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池相林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康伟的反诉请求。
 


康伟提交法院的银行转账流水

重审法院支持了“欠条”
池相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0月3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金水区法院重审认为:从原被告双方银行交易明细可以看出,双方存在多次资金往来,结合欠条所载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欠条系康伟所写,应当认定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该院还认为,庭审中康伟辩称欠条是在胁迫情况下所出具,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康伟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充分证实其系受到胁迫而出具的涉案“欠条”,且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其签字确认的“欠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知,对此法律行为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2020年8月18日,金水区人民法院院作出(2020)豫0105民初68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康伟偿还池相林借款本金1180853元及利息;驳回康伟反诉请求。
而池相林、康伟均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2020年10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民终1221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康伟不服此判决,坚持欠条是自己被胁迫情况下所出具,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上诉人康伟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遂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维持(2020)豫01民终12213号民事判决的终审判决。
“欠条”是否胁迫下所写?
看到自己要承担莫须有的债务,康伟向各级执法机关和纪委监察部门实名举报了欠条背后的“黑幕”。他举报说造成自己蒙冤受屈的原因,是有民警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与池相林联手,对其进行恐吓、威胁他写下128万元欠条。法庭上池相林居然还编造了“当场将原来所有欠条及手续销毁”。
康伟说,两人没有“撕破脸”前,池相林曾经拿出一叠他驾车到各地出差的卫星云图,说,“你的一举一动都在我的监控之下”,还对他有意无意地说,“东北三”(池相林手下)把欠钱不还的要么用绳子拴住腿站在黄河大桥上往下丢,要么用透明胶带封住嘴等等。不知道咋回事,自己看到池相林就有点“怯”。
据康伟举报,2018年10月11日下午一点半左右,他在郑州市二七区汉江路豫工人路口汽车修理厂修车时被金水分局*民警用手铐带走,关在一间封闭的小屋里,期间拿出一张空白合同,指控他合同诈骗,并不止一次地说要把他送进看守所。几个小时后池相林赶到,与民警沟通后把他带到公安局大门口,扬言不写欠条就不要离开这里。直到凌晨四点,他按照池相林手机里事先写好的欠条内容照抄一份。安姓民警来到他们身边说“弄好了不是?那我关门了,你们可以走了”。
律师对该案作出如下评判
就康伟与池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媒体走访了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金盼。她认为:法院判决认定有以下几点明显不公平公正的地方:
一,本案原告共主张高达90万的现金借款(一次40万元,一次50万元),法院仅凭一张被告受胁迫签署的欠条和一段明显具有威胁性的录音便草率认定。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5条及第28条的规定,原告提交的欠条虽载明了欠款本金,但是本金数额明显高于双方银行流水显示的借款与还款情况,原告对于该笔本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计算方式,更没有向法院进行详细且合理的说明,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再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称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银行流水、转款请款说明以及双方陈述,按照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以及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计算,确认了欠条的合法性,但是再审法院是将本不该计算也不存在的90万现金借款计算进去了。现在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对于大额借款,都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否则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再审法院不仅支持了原告方主张的90万的现金借款,却对被告主张的现金还款却不予理会,明显不合理公正。
二、申请人出具欠条明显是受威胁,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为什么说欠条是被告在受到胁迫情况下签署的?
在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第4分53秒的时候池相林说“分局没有给你打电话吗?”“分局给我打电话了,把合同拿过去,人家说案还准备挂到明年呢,俺还准备销案呢”;录音大概21分钟左右的时候池相林说“现在是共**严,要不然的话,就是你三个康也不中,几百号人天都给他们清了”这些足以证明被告是在受胁迫下才出具的欠条,这种“自认行为”明显与事实不符,然而法院没有查明事实真相。
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出借记录看到,2015年9月1日原告给被告转款10万,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还款108000元,明显的8分高息,因此这份欠条的金额累计疑点重重,法院却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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