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买过房子的人都知道,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亲自填写,亲自签名、按手印,并加盖公章。可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上述的任何条件,长沙市房产局是凭什么条件给其办理的过户手续?”近日,家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的李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我叫李某英,女,汉族,今年63岁,是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的一位普通居民。我家四姐弟,老二于2005年不幸去世。在2007年1月29日,老大李某背着我们把我父亲李某泉的一套房产过户在她的名下,并说是我父亲亲自带着她到长沙市房产局办理的过户手续。可奇怪的是,那份房屋买卖合同即不是甲乙双方亲自填写,甚至连李某的签名也非本人所签。即没有手印,也没有市房产局的公章。合同中的第三条签得很怪,合同是元月二十九日签的,却要求甲方把产权证于元月一日交到乙方手中,这又是怎样一说?
无奈之下,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称,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已过户就是合法的。至于李某泉与被告李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均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属另一法律关系。上诉至长沙市中院,也是同样的说辞。我怀疑合同的真假,法庭却不管(诉讼费收了近2万元)。
凡是买过房子的人都知道,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亲自填写,亲自签名、按手印,并加盖公章。可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上述的任何条件,长沙市房产局是凭什么条件给其办理的过户手续?不得而知。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我认为那份疑点丛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是一份涉嫌违法违规的虚假合同,故请有识之士帮我辨别合同的真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百姓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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