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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依法诉求七年,被判成无诉主案件引质疑

字号+ 作者:华东焦点新闻网 来源:未知 2022-07-25 10:28 我要评论( )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借钱不用还,出借人无处主张、没有救济途径,依法诉求、九次开庭、历时七年,却最终被判成了无诉主案件……难道我们出借的100万元全家三代人的血汗钱,在法制社会就这样付之东流吗?”近日,家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的王某平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其一,好心借款,平添官司,承受法律与良知的考验。王某平与王某艳系同一小区同一楼洞上下楼邻里关系,且两人的丈夫为同学,所以两人的关系较好。且王某艳又在漯河市某投资公司做财会工作,自述她们家族在政府人际关系广。所以,王某平对王某艳十分信任。
       在2015年2月13日,王某艳找到王某平,说手上有个项目资金短缺急需用钱为由,向王某平借款100万元。双方并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王某艳又找一担保人(张某)为其借款担保。
       王某艳在收到借款后,连续数月按双方约定,通过自己银行账户准时向王某平支付了借款利息。但后来,王某艳以资金短缺为由,不再向王某平支付本息。王某平多次向王某艳催要无果,无奈与2017年1月4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豫)1103豫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判王某平胜诉。被告王某艳不服,上诉至漯河市中院。中院吕某某法官,在没有经过严格庭审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9日(开庭审理后次日)作出(2017)豫11民终1258号裁定: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3豫民初104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发回后,郾城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重新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多次去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经过重审后,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7)豫1103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判王某平胜诉。
       被告王某艳怕案件判决影响其女儿国外留学,为拖延时间又将案件上诉至市中院,第2次二审仍有原二审法官吕某某审理。吕某某在2019年6月5日在周口监狱开庭审理(2019)豫11民终734号案件中,不顾法律和相关审判纪律的规定,允许上诉人王某艳(一审被告)当庭把事先准备好的串供材料,递交给她自己申请追加的被告张某,在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及律师都在场的情况下,当庭进行串供。而吕某某做为一名主审法官,却视而不见,对王某艳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后来在一名随行法官提出异议后,吕某某招手示意要回了王某艳递交给张某的串供材料,放入了自己卷宗。而王某艳又把收缴的串供材料,又从吕某某卷宗中拿走。吕某某在这样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豫11民终734号裁定: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3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平的起诉。
       市中院将案件驳回的原因是:案件在一审期间,担保人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王某平诉王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郾城区人民法院两次一审和市中院一次二审,均未认定该案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且王某平在公安机关案件侦办期间,向公安机关专案组咨询刑事报案事宜,王某平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
       另外,张某在一审庭审中,也只承认他和王某艳间存在借款关系,并且张某也在2018年11月14日庭审笔录第4页中供述:“审?被张:本案涉案借款,你是否知道。被张:我与王某艳间存在借款关系,但具体哪笔我不清楚,以公安机关申报及会计事务所核查为准,不上涉案这一笔。”张某明确表述,涉案款项是他与王某艳之间的借款关系。
       在一审期间,郾城区人民法院去公安机关查证,王某平诉王某艳一案涉案款项,不在张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中包含。且犯罪嫌疑人张某也没有就该款项向公安机关供罪,王某平等任何人也没有向公安机关登记申报。
       令人不解的是,市中院在第二次二审后,仍做出驳回王某平起诉的裁定,剥夺了王某平的合法诉权。事至今日,王某平没有收到市中院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任何结果通知。案件就这样没有了下文。
       二审裁定下来后,王某平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9年12月18日下发(2019)豫民申6872号裁定,驳回王某平的再审申请。
       王某平不服,向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决定受理并经审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审理后,作出豫检民监(2020)4100000081号民事抗诉书,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豫民抗17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省高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豫民再42号裁定,维持市中院(2019)豫11民终734号民事裁定。
       在2020年8月份,漯河市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宣布破产,通知债权人做债权申报认定,可是王某平丈夫多次去壹品置业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债权管理人清算组律师明确告知,该借款与壹品置业、张某没有直接关联,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符合登记。而省高院于2020年12月24日重审本案中查明,王某艳在漯河壹品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登记中所申报的债权中,包含王某艳一审向法庭提供的她向张某转帐的95万元凭证。从中再次证明王某艳与张某形成新的合法借贷关系的事实。
       王某平一个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过七年多反复诉讼历程,至今仍然没有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平告借款人,市中院不予支持将案件驳回起诉。到公安机关报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
       一方面是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为刑事案件,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一方面是不符合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另一方面去壹品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申报债权登记,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受理。王某平的案件成了无诉主案件。王某平靠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那么的艰难!是那么的无助与无望!
       其二,是非曲直,一目了然。当公正不在,无辜将成为受害者。在第二次二审该案件后,市中院仅凭一张时隔久远的公安侦查机关的协查通报函,就认定本案涉刑,将王某平的合法诉讼驳回,令人费解。
       通报函所涉及的案件与本案案号不同,不是同一案件,且王某平已在郾城区人民法院收到通报函之前已向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将张某撤诉,法院也已裁定准许撤诉。且公安机关在通报函中,并未明确定性通报函所涉及案件为刑事案件。并且公安机关的通报函,早在第一次一审期间法院就已经收到,请问为什么两次一审和第一次二审,两级法院三次审理该案,都没有依据通报函将该案件判定为涉刑案件?
       公安机关向郾城区人民法院发送协查通报函,说明公安机关已知道所谓王某平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那么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审理当中,应该就此审讯张某,为什么张某在审讯中没有供罪?事实真相只有一个,张某不是王某平出借款项的借款人,与王某平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纠纷。
       2021年省高院提审本案,省高院又向公安机关去函了解张某涉嫌非吸公众存款案相关问题,公安机关《回函》中明确告知:“……(二)王某平从未到我局申报债权,且王某艳在申报债权时也未提及王某平的情况,我局不清楚王某平是否符合申报债权条件。我局在债权申报公告中示明登记需提供材料包括:1、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2、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借款凭证等相关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收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与资金实际支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其他报案材料。(三)我局向郾城区人民法院出具通报函后,郾城区人民法院未向我局回复……(四)我局在办理张某非吸公众存款案过程中,王某平未到我局申报,我局对该人情况不掌握……”
       这次公安机关再次《回函》说明,他们对王某平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不清楚,对王某平情况不掌握。并且从公安机关《回函》中,再次证明王某平也不符合公安机关刑事报案的条件。
       所以,做为侦察机关,公安机关不可能对自己不了解、不清楚又不掌握情况且又不符合报案条件的事情,向人民法院审判机发函指定案件涉刑。如此利用法律做挡箭牌,为责任人王某艳逃避承担法律义务进行开脱,一切都让无辜的债权人王某平来买单,有失公允。
        综上所述,在两次二审该案件中,市中院不顾事实真相,将王某平的合法诉权无情剥夺。而借款人王某艳既不用承担民事还款责任,又不涉嫌任何刑事犯罪,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七年的诉累,案件迟迟不能公正判决、正义得不到伸张,王某平的父亲丶母亲丶公爹相续积怨成疾年纪轻轻离开了人世!王某平本人也一度患上了精神抑郁症。法院平添的诉累,更是让王某平全家苦不堪言!难道王某平出借的100万元全家三代人的血汗钱,在法制社会就这样付之东流吗?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今,相信一定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一切等待公平和正义给出答案!
 
来源:诚信建设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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