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在为本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四平市铁东区法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一再拖延,致使被告的全部财产被其它法院查封,本人诉四平市钢锹厂债务纠纷一案的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给本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本人要求对铁东区法院的违法查封行为予以确认。”近日,原吉林省四平市钢锹厂干部孟某久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此案历经多年,至今仍未得到公正处理。
由于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办案法官没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采取保全措施,造成了本人被保全财产灭失的案件。实属不作为,应承担责任。在我要求赔偿时,却遭到了四平市中院和省高院的故意有法不依,官官相护,不公裁决,造成冤案。按照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的确认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并由合议庭署名。可不知何故,最高法审监庭在本案立案后,办案人却没有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1)确监字第118号驳回决定,用无人署名的方式给予了驳回。
其一,确监字第118号驳回中说,四平市铁东区法院依你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00)东四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并于2000年4月5日向四平市钢锹厂进行了送达,为什么不说明保全申请的日期和裁定下达的日期?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是否故意隐瞒保全的事实真相。保全诉讼是有严格的时间规定的。
其二,确监字第118号驳回中说,你的申诉请求缺乏依据。那么,为什么不按法律规定,要求在7日内补充证据,就给予驳回。
其三,审监庭在驳回中说,吉林省高院(2006)吉确申字第56号裁定并无不当。而实际情况是,上述裁定所使用的法律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而是使用“有关规定”四个字作出的裁定,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错误裁定。
奉法者强则国强。以上都是事实有证有据,该案也是一起非常简单、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确凿的一起保全诉讼的案件。希望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这样的冤案给予再审提审,给予纠正,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努力让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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