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我们承包的旱地、山地(有承包证)被‘以租代征’用于开采矿石,剥夺了我们的承包权,损害了我们的正当权益。”近日,湖南省临澧县新安镇右昌村金坑村九组苏某新、熊某林、苏某兵、苏某炎、苏某金5农户联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18 年镇里为了开采石灰岩,联合临澧南方科技有限公司在胡家湾建立碎石厂。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村民全部迁至 8 公里远的新安镇高兴村,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6年过去了,至今还有两户村民没有宅基地,过着“天当被,地当床”的生活。多次找镇里反应无果。村民集体搬迁路途遥远,导致我们的自留地、自留山荒废了六、七年。看着荒废的土地,村民们很是心痛。
2023 年 10 月份,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镇里想用“以租代征”的形式,征用我们承包的旱地及山地、土地300 余亩。包括水田和旱地,是两个组的土地。我们九组旱地有百亩之多,是以“以租代征”的方法,每亩4万元租金,分 10 年支付;水田是每年每亩 500 元钱租金。该地块用于给临澧南方科技有限公司开采岩石;山地总共面积一、两千亩,每年租金 50 元,租期 30 年。租地用途同样是开采岩石。由于“以租代征”不合理,我们没有签字。
在我们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临澧南方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偷挖我们老百姓的山。我们每天都要派村民守着,一旦没人守,公司就会偷偷动工进行开采作业,破坏我们的山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 号文)中明确指出,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征收、补偿等相关事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就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临澧南方科技有限公司租我们旱地、山地主要用于开采岩石,如果我们一旦签字, 30 年到期土地、山地都被破坏掉,没法进行耕种,我们后代子孙将面临无田可种的尴尬局面。
综上所述,由镇里牵头的搬迁、未征盗采及“以租代征”行为涉嫌违法,已经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境。我们恳请上级领导彻查此事,阻止上述“以租代征”行为。按照国家政策依法依规征收我们的土地,征收补偿一步到位,并赔偿因违法搬迁造成的损失,维护村民们的正当权益。
来源:新农村建设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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