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首先要对群众有感情,真正把自己当作群众的一员、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近日,河北省承德市营子矿区原寿王坟镇干部李某平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名下的两起冤假错案问题。
其一,1994年3月24日,身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鹰手营子矿区某局刘某某将我从家中铐押到河北铜矿招待所,将我铐押在开着窗口处的暖气上下水管上,使我站不直蹲不下,3天3夜不给水喝,只给一次他们吃剩的饺子。使我风寒至今用药。在第三天上午10点左右,向我索取5万元,又向我勒索烟、茶及晚餐费用近千元。
刘某某的目的是为了自已亲弟弟刘某全安排一个稳定收入的好工作,将我无故从寿王坟镇政府在无案底中查办下岗。因刘某某办假案,我被镇政府停职至今,使我无故失去安稳的工作近30年,损失了一生从政生涯与数百万的经济损失。案发7天后,刘某某的亲弟弟刘某全入职上岗。这三天三夜成为我一生难忙记忆。
2015年,在省高检督办中5万元巨款已被追回,冤假错案造成的损失与5万元,在30年产生的利息,烟、茶、饭费与无故铐押的误工费及医药费至今未付分文。这样的违法行为是谁在充当挡箭牌?5万元司法救助金就能掩盖枉法事实真相吗?1998年严查中刘某某调离至该区某局任职,任职两年中因涉嫌贪局内公款,此款放到其妻子名下放贷获利翻倍,在某些人的包庇下只受退脏、降职、调离、留用纪律处分。
我的诉求,一是要求依法赔偿5万元扣押款与烟、茶、饭费1000元在30年中我应得的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利息;二是要求赔偿支付被害人在30年因失去工作的一切损失及利息,合计300万元;三是要求立即向被害人出示冤假错案认定书,并立即与该镇协调恢复工作及赔偿事宜;四是对刘某某与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彻查追责。
其二,1995年6月至11月份,与我同村老乡校友的寿王坟镇某所长李某某以该所有困难车辆加油、招人、搬迁、电脑两次联网为由,先后三次向我借款5.5万元;1995年10份,又以新建该所迁入强行向我收取1.5万元赞助费;又向我借5000元入网费有借据(此款1.5万元已在2018年查处中归还给我);又在7万元借款中为我归还过一笔5000元饭费。
李某某先后4次从我个人手中借款高达7万元,28年至今无数次催讨该欠款,通过省市区各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至今未还清尾款5万元及利息。李某某为了个人业绩,破例将寿王坟镇街里老所土地低价变卖他人,又以所里有困难为由半年中先后向我个人借款7万元。我给予无私支持,不求回报,却被诬告陷害至今。
1997年12月份,李某某与合伙承租我个人矿山合伙人梁某拒不交我11万元矿山租金为由,将我无故关押半年之久,最后以我与区法院执行局酒后错误扣押财产打架为由判一缓一。此案判决至今未送达本人手中,此案在上诉申诉中。关押其间,李某某、梁某将我的矿山转卖孙某武从中获利数百万元。最终我落个狼与农夫28年讨债之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孙某林抢夺我公司企业十几万元巨额财产,在李某某的包庇下未受任何处罚而不了了之。
我的诉求,要求李某某将拖欠我28年5万元欠款损失及利息赔偿归还给我,并依法依规对李某某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反映人郑重承诺,以上陈述全部属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期盼上级有关部门能够深入实地,明察暗访,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惩恶扬善,拨乱反正,还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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