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近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炉天冲村天冲湾村民组彭某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的处理过程中遇到不公。几经诉讼,事情至今仍未得到公正解决。
我叫彭某发,男,汉族,今年75岁。按照炉天冲6队山林权证(存根)怀市林证字第0036号,骆冲是茶山。1982在农业生产责任制时,骆冲至岩板园,冷饭冲茶山已承包给彭某金、彭某刚、彭某发三户人家经营管理摘茶籽,给国家交茶油任务。1984年该山坡被盈口乡政府租用建百果园场,2009年被国家建设修顺天北路征地时,集体个别人不怀好意开暗会“决定从岩板园切掉一截到冷饭冲说是集体不分的松山而产生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面积为46.2亩,征地款196.8万元。
为什么说该案纯属冤案?开始由盈口乡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的证人证言12份,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都证明是茶山已分到户。直到2018年12月12日上午9点,在盈口乡政府六楼会议室,由司法所主任彭某洪组织代表乡政府作调解时,彭某洪故意歪曲事实,搞假证据,更改0036号山林权证的四至界线。给集体请律师,向党委申请报停处理。对此次调解处理我们不服,都作有录音。由于其背后有保护伞,徇私枉法办案,使该冤案走了14年之久的法律程序结果为零。
1980年,炉天冲村天冲湾村民组(六组,下称第三人)分为三个小组,将本案的争议山地(46.2亩)分给了三原告(彭某发、彭某刚、彭某金,下称原告)所在的三小组;1982年,原告所在的第三小组又将争议地发包给原告经营。
2009年,由于修建怀化市顺天北路的需要,第三人的100多亩土地被征用,其中,包括了本案的争议地(征地补偿款196.8万元)。第三人的其他组民分配完自己的征地补偿款后,为分享争议地的权益,集体否认原告拥有争议地承包经营权(分享理由是该地块组集体并没有发包到户,属于第三人集体经营)而引发了纠纷。
承包经营权的争议发生后,村、乡两级组织进行了多次协调,最终未能调解成功。之后,盈口乡政府(下称被告一)正式介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征地补偿款归属争议。
2010年7月,原告和第三人正式将争议提交给被告一处理。被告一在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争议地没有发包到户,而有众多证据显示原告是承包人的情况下,作出了否定原告承包经营权的决定。原告不服决定,向鹤城区政府(下称被告二)提起行政复议,被告二作出了维持决定。原告不服,向鹤城区法院起诉,该院判决予以维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怀化市中院维持原判决。
原告不服怀化市中院的判决,申请省高检提起抗诉。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鹤城区法院、怀化市中院的判决,并撤销被告一、被告二的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责令被告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一无视再审判决确定的事实和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以相同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第一次处理相同的决定。原告不服,再次向被告二提起行政复议,被告二维持被告一的决定。原告不服决定提起诉讼。由怀化市中院指定管辖的中方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一、被告二的决定,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一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了与前一次相同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提起复议,被告一和被告二无理由均拒绝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要求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无奈之下,原告只得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鹤城区法院和怀化市中院都以该案未复议前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以二被告拒收复议申请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原告在申请再审的同时,再次向被告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被告二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怀化市中院起诉。怀化市中院判决责令被告二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根据判决,被告二进行复议,再次作出维持决定。
原告不服被告二的复议决定,向鹤城区法院起诉。鹤城区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一的处理决定和被告二的复议决定,责令被告一重新作出决定。被告一、被告二和第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怀化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019年1月,被告一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决定。原告不服决定,向被告二提起复议,被告二作出维持决定。原告不服,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0月24日,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一的处理决定和被告二的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0年冯某莲家山林权属纠纷到区里拿第三次处理决定书时,法制办主任蒲某某从办公室保险柜拿出区政府这枚印章,当着冯某莲丈夫彭某友的面在决定书上盖的章,并说要彭某友回家仔细看;2021年彭某发到法制办拿第四次行政复决定书时,蒲某均忙不过来,当着彭某发的面从办公室保险柜拿出区政府印章交给法制办工作人员小王(女)盖章后给彭某发的。由此可见,这件事区里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根本不知详情,背黑锅。
2023年,因不服鹤城区法院(2023)湘1202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彭某发等人向怀化市中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错误。
其一,认定案涉争议地“岩板园和冷饭冲”没有分山到户系事实认定错误。天冲湾村民组在1981—1982年期间分为 3个作业小组,第一小组组长为彭某贵、第二小组组长为彭某成、第三小组组长为上诉人彭某发。分组后至1982年,炉天冲村六组先分田后分山,分山时只分茶山,松山、荒山、祖山不分,属于集体管理。分山时先剔除集体山后再把茶山分为三股,由三小组抽签决定,确定后再由小组自行分到户。天冲湾村民小组以这种形式将集体的茶山分包到户。
1984年,盈口乡政府租用包括争议地在内的炉天冲村六组172 亩土地兴建百果园艺场。百果园艺场租地款当时天冲湾村民小组商议决定组里一半, 涉及到面积的户主一半。之后, 盈口乡政府按55元/亩支付了土地租金,会计彭某制作了分配表,按27.5 元/亩支付给了涉及土地面积的户主,上诉人按27.5元/亩领取了百果园租金并在彭某制作的分配表上签名按手印;2004年1月19日,又领取了电杆补贴款116.8元,足以证明案涉土地已分包给上诉人。一审法院以未经全体村民大会法定程序予以发包,认定案涉土地未发包给上诉人系事实认定错误。
其二,未予认定被上诉人持有百果园艺场补偿费用分配表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领取到的租地补偿款,正是盈口乡政府租用该地用于经营百果园艺场支付给户主的租金,上诉人领取租金时有在分配表上签名按印。上诉人提交的《证明》可以证明存在这个分配表,被上诉人组员彭某持有百果园艺场补偿费用分配表。被上诉人故意将该分配表隐藏,一审法院未认定该事实存在错误。
故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关于天冲湾村民小组山地名为 “岩板园和冷饭冲”面积46.2亩山地,自 1982年分山时起至被征收前期间的事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关系成立有效, 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享有。2024年4月22日,怀化市中院作出(2024)湘12民终53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守护公平正义永远在路上。以上我写的都是事实,愿负法律责任,请求上级领导予以调查核实,以法律法规给百姓还一个公道,将岩板园冷饭冲46.2亩“争议”地的征地款196.8万元补偿给原告彭某发名下为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百姓合法权益。
来源:华夏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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