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我被曹某华和另外三人无故殴打致肋骨断裂错位,其中一根肋骨刺穿肺部,法医鉴定结果为一个轻伤一级和一个轻伤二级。至今5个多月时间过去了,上述施暴者仍逍遥法外。”近日,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石梯子村周某青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今年2月15日下午,反映人(我本人)路过邱某琴经营的赌场,发现曹某华停放在路边的轿车,欲进入麻将馆时遭到邱某琴阻拦。在反映人欲离开时遭到邱某琴的推搡撕拽,并呼喊曹某华出来对反映人进行殴打。曹某华妻子李某芳和曹某华先后从赌场冲出对反映人进行推搡,同时,利用曹某华控制反映人的机会,周某霞伺机靠近反映人身后,拉拽反映人的背部衣领猛的向后用力,并用脚和曹某华共同将反映人放倒在地。曹某华随即顺势上前,将反映人按到在地,并在起身时利用身体弹跳跪砸,致使反映人胸部严重受伤。
反映人受伤后,被送往郧西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27天。出院诊断:1、左上肺挫伤;2、左侧创伤性血胸(进行开胸手术);3、左侧多发肋骨骨折(3—8肋);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5、血小板减少。
案发后,反映人即向当地公安机关书面报案,请求依法查处。在反映人住院后一天内,法医室仅凭一张入院CT检查单,匆忙作出了一个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反映人认为,仅根据一份入院检查CT报告并没有本人的手术记录等其他影像医学资料,即作出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不符合相关规定和伤情鉴定在第三条分析说明中认为“应患者要求,医生同意进行开胸手术治疗”,与事实不符,是为了和鉴定书中的“开胸手术的不必要性”结论进行对应,是为了将本应达到重伤鉴定为轻伤结论的铺垫。同时,上述伤情鉴定在第三条分析说明中认为:“虽然事实上也确实进行了开胸并进行了肺部手术,但伤情较轻,”“尚未达到危及生命必须要开胸治疗的程度,手术适应症紧迫性、必须性上值得商榷,”“法医鉴定检案中不能机械以医院是否开胸来评定损伤程度,建议可在司法诉讼中予以酌情考虑。”
反映人认为,法医室只需要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手术记录和检查结果等影像医学资料,作出公正、合法、独立和客观的鉴定结论即可,没有资格也不应该对医院进行“开胸手术”的必要性、紧迫性和治疗措施提出质疑,也没有资格作出“在司法诉讼中予以酌情考虑”的建议。故不认可该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
5月9日,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青伤情为:左侧3—8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左侧创伤性血胸,评定为轻伤二级。
施暴者曹某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后,反映人多次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得到的回应是,曹某华把人打坏了后“腿瘫”了,无法采取刑事措施。让人不可理解的是,打人时和打人后甚至在伤情鉴定没出来前,曹某华都健步如飞,恰恰在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就突然“腿瘫”了?难道腿瘫了就是能免受法律责任追究的理由?
在此案过程中,周某霞、李某芳、邱某琴三人具有积极协助和参与打斗,采取脚踹和揪住反映人衣领向后猛拽和用脚绊倒的行为。案发现场有完整的视频证据可以证实。但办案机关却采信其“辩解”和“口供”,将其认定为“拉架”者,因此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综上所述,在案发近两个月后,曹某华以“装瘫”为手段,逃避法律追究;明知曹某华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周某霞、李某芳、邱某琴三人积极参与、协助曹某华的故意伤害行为,却作出虚假“辩解”和“口供”,谎称其是“拉架”行为。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事实不容篡改,真相不容掩盖。本人承诺以上所述完全真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恳请有关部门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对实施故意伤害的李某芳、邱某琴和周某霞三人予以刑事立案调查并追究法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中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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