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建村委会在2016年6月21日与我家签定承包合同,实际上没有取得任何耕地,不服宁陕县人民法院(2024)陕0923民初69号裁定书和(2024)陕09民终589号裁定书一案,现依法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近日,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太山庙镇邓建村七组项某冬(现住双建村老乡政府院内)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请求依法撤消一审(2024)陕0923民初69号和二审(2024)陕09民终589号裁定书;依法判决被告双建村村委会集体土地火神庙处4.49亩赔偿给我家庭户。从而取得火神庙处征收补偿款256000元。
在1982年,我家庭户承包双建村集体土地位于耀子岩山地三等4亩,十八拐山地三等5亩,正沟坡地三等1亩,共计10亩耕地。在1999年至2003年间全部退耕还林,并颁发林权证,属于林地,在没有耕地的情况下,2016年6月21日我们家与村委会签定承包合同,实际上没有取得任何耕地。有宁陕县法院(2021)陕0923民初453号裁定书为证,证明村委会给我们签定承包合同没有取得任何耕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釆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家庭户在2016年6月21日与双建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在2016年7月20日由村集体确权小组上山确地指界5.09亩,实际上是退耕还林地,我们家里没有任何人到场,严重侵害了我家合法权益。首先我们所有承包的耕地和集体机动地都属于村集体管理。我们家是村集体的一户,有给村集体做义务劳动和纳税等的一切义务,同时也要亨受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利。根据以上事实,村委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把火神庙处土地赔偿给我家庭户。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屋屋租赁合同纠纷,建没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我依法向宁陕县人民法起诉。
宁陕县人民法院审理我的案件,案号为(2024)陕0923民初69号案的时候,我的案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院给审理成征收补偿款纠纷,主审法官把我的诉讼请求一变更了。我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决双建村集体土地火神庙处4.49亩赔偿给我家庭户而得256000元,而写成请求依法判决双建村集体土地火神庙处4.49亩补偿款赔偿256000元给我家庭户;我们现在都是以家庭承包责任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没有维护我家的合法权益。
2024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我发现宁陕县法院2024年2月21日决定立案,通知我交纳诉讼费,2月22日我们镇镇长到我家给我说不要告了,我不愿意,下午4点左右给宁陕县法院王院长打电话,说项某冬行政诉讼全部驳回,让他不要告了,项某冬不听,让王院长多多关注一下,让法官给我多多解释一下等,通话长达4一5分钟。我在中国法院审判流程中看到2月21日立案,审理期限3个月,实际审理1天。2月23日最高法直播领导干部严禁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我就找秦镇长说你给法院王院长打电话,现在法院庭都没有开,都审理完成,因为法院实际上审理期限只有1天,有我在2月23日晚给秦镇长打电话的录音为证。我已于2024年7月11日书面向县纪委监委、市中院督察室反应。从而导致我的案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而审理成征收补偿款纠纷。我们镇镇长让法官给我解释,不要审理,驳回来给我解释一下,法官审理好了2024年5月13日到我家给我解释,不要告了,我的事情都没有解决,程序空转。而审判流程表上显示电子送达,实际上是听了我们镇长和法院院长的话到我家解释。我怀疑法官是否涉嫌行徇私舞弊行为。
安康市中院审理案号为(2024)陕民终589号裁定书审查认为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理由;有明确的被告;是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受理范围。市中院认为我原告与案涉土地无任何利害关系。而生效的(2020)陕行终764号裁定书第7页第一行明确写明是“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市中院审理我原告不具备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而驳回上诉;没有按生效的高院裁定书裁判。也审理成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而没有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我所有的证据证明村委会应不应该赔偿我家一块5.09亩一等耕地。
因为我家在没有土地的情况下,与村集体签定承包合同,行政诉讼不予支持撤消和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村集体与我家签定承包合同,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是存在有证无地的情况。所以只能做赔偿认定。
火神庙案涉土地是村集体的机动地,使用权人为双建村委会,没有频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登记在土地管理应用系统。
各级司法审判机关我可以问一下,村集体给发包的5.09亩一等耕地实际上没有取得任何耕地,不做赔偿认定是不是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各级机关要把山地三等修建成一等耕地呢?还需要赔偿从签定承包合同起到现在的经济损失吗?
综上所述,我家在2016年6月21日与村集签定承包合同,7月20日村集体五人确权组侵害我家合法权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把火神庙处土地赔偿给我。此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而不是征收补偿款纠纷。根据《民法典》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恳请省高院提审或者指今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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