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上去“清水衙门”的科技系统,处长级官员权力之大令人惊讶。随着广东科技系统腐败案件的披露,一些鲜为人知的幕后交易推向公众视野,再次敲响了反腐倡廉的警钟。
今年4月21日,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播发了《巨额科研经费如何沦为“唐僧肉”--广东科技系统系列腐败案追踪》一稿,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大到名贵手表,洋酒、茅台,小到两三百元一盒的安宫牛黄丸……这便是广州市科技系统一位涉嫌受贿官员的“礼品账单”。利用手中审批权力,帮助朋友获得科技资金扶持,这位官员涉嫌从中收受贿赂,其中不少是看似平常的礼品。
据广州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人介绍,广东科技系统腐败案件,体现出“熟人社会”利益链的一些特点。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官员收到的礼品五花八门,其中包括汽车、金条、名表、购物卡、贵重酒……行贿人细水长流、长期供养受贿人的方式,让行贿受贿行为变得更加隐蔽。
据了解,受贿人与行贿人多是同事、师生、同学等熟人关系,其受贿行为与“熟人关系”紧密联系。例如,广州市科信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产学研结合处主任科员符健受贿,而贿款的主要部分来自他的大学老师。
广州市科信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原主任科员曾国兵与广州市科信局软件和信息服务处处长张实曾经是同事,曾离职后成立科技咨询公司,贿送20万元后得到张实不少支持。经查,张实11次受贿有7次在春节期间。
“传统节日是集中敛财的时间点。”广州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人说,无论是行贿人还是受贿人,双方都愿意接受,尤其是受贿一方认为,这是朋友之间的感情联络、人情往来,似乎“心安理得”。
看上去是人情往来,实际上离不开利益的互换。“你帮我,我不会马上回报你,但我记在心里。”广州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涉嫌受贿的官员如此交朋友、拉关系,并且长期被企业“供养”。
先是一起吃饭,叫上处长、科长;熟悉之后就随便去办公室,让人感觉关系非同一般。上级领导要参观高新企业,他便推荐这些“熟悉的朋友”,让他们认识领导。到了招标阶段,只要上级领导和处长一说,某某公司不错,处长就明白指标肯定要给这个企业了。
科技系统大多是知识分子,为何也会如此腐化堕落?广州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人认为,主要是其部门权力集中,缺乏监督制约。长期以来,科技系统被认为是“清水衙门”,社会关注度相对较低,这些年国家扶持科技力度较大,导致科技干部成为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的对象。
广州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人介绍,广州市科信局19个处室,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有14个。这些部门的处级干部,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又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在立项审查环节,哪些企业有资格参与,处长包括经办人拥有话语权,给每家公司拨付多少资金,先由处长提出计划,再报局长审批。”
“专项资金审批存在监管漏洞,处长就相当于‘一把手’,有什么科研项目马上告诉熟悉的人。”广州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人透露,广州市科信局普通干部、处长都有项目第一手资料,利用信息不对称,把这些信息告诉熟悉的企业。如广州市科信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产学研结合处主任科员符健就是这样走向贪腐的。
而一年掌握40多亿元科技资金的广东省科技厅权力更大。在该省科技厅,某些处级干部涉嫌受贿上百万元。
更为严重的是,科技资金使用缺乏监管。“这块业务归我管,其资金使用效果、是否专项专用,没有任何评估。对企业来说,这笔钱不同于贷款,拿到了不需要还,因此大家都看中了这块‘唐僧肉’。”广州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人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教授任建明分析,这一腐败系列案件表明当前省级科技业务内部管理中存在的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广东省、广州市科技系统拟对财政投入科研的资金管理进行“阳光再造”,建立分权制衡、公开透明的管理体系。日前,该省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规定,要求关键岗位5年必须轮换;500万元以上科技资金建立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审计制度,严格落实经费管理与使用行为监控等系列措施。
广州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人认为,除了财政扶持科研资金发放环节的公开透明之外,还应该根据科研的特点,加强对使用环节的考核,以避免科研经费滥用的现象。
专家建议,一是建立科研资金投入产出考核机制。任建明认为,对于获得资助的企业追加责任条款,项目期满,要有评估验收,没有达到项目要求的,要记入黑名单,追回项目资金,限制未来获取创新扶持资金的资格等。
二是制定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包括加强对公职人员辞职后的相关约束,防范和惩戒科研活动中的编造、作假、剽窃、骗取科技资金等行为。
据了解,广东省科技厅将设立“科研信用管理工作委员会”,针对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人员和中介机构等不同类型的主体,采取黑名单记录、终止项目、收回财政科技经费等惩戒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004年出台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任建明认为,虽然有了明文规定,但是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具体落实,如果没有后续的监督和跟踪措施,纪检部门三令五申的规定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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