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披露了《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1年3月25日至 2021 年4月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2021年4月2日,公司监事会收到针对1名激励对象的反馈意见,监事会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且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核查沟通后,监事会认为其仍适合作为本次激励对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组织或个人提出明确异议。
2、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号、职务,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慷。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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